(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百四十一号)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四章 金融服务第五章 创新驱动发展和服务长江经济带
建设第六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第七章 法治环境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贸试验区包括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宜昌片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改革引领、开放先导、创新驱动、产业聚集、绿色发展,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存在失误错误或者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协调、运行高效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自贸试验区建设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贸试验区片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片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项改革试验任务。
第七条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承担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履行省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相关管理权限,负责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实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三)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市场监管等有关工作;(四)协调海关、边防、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的相关事务;(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六)建立综合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依法授权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关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授权;不能授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委托形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片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创新工作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边防、金融、税务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驻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政策支持。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与驻区工作机构建立联动互通机制,为驻区工作机构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审批服务体系。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构,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引进等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支持。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片区实际,采用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由专业运营公司负责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国家级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协同发展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政策互惠、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复制推广。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缩减负面清单范围,放宽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负面清单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以及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和集成办理。
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清理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的公平竞争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支持、引导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并购、参股、股权投资等形式开展境外投资或者设立境外研发机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在产业合作、融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外汇管理、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和服务,建立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货物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推动海关、边防、海事、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探索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拓展至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将服务贸易的支付结算、资质登记、出口退税、自然人移动等纳入单一窗口管理。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二十条 加强商品归类和原产地预裁定等工作,探索境外货物通关部分事项由入关审查转为后续稽查,提高国际贸易通关效率。
境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围网区域),可以实行先入区、再报关的通关模式;在围网区域申报出境的货物,可以实行先出区、再报关的通关模式。对围网区域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对围网区域间流转的保税货物允许自行运输。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探索拓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境外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进入围网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的货物出区进口前,依照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对流转于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仓储物流货物,免予检验检疫。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海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税收政策试点改革,实施促进投资贸易、金融发展和人才集聚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按照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要求,在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全面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行跨区域税务通办,实现办税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和国内贸易,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
自贸试验区支持新型要素交易平台、保税展示交易、境内外检测维修与再制造、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技术贸易、对外文化贸易与版权贸易、中医药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等多种贸易业态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完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放宽或者逐步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
自贸试验区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鼓励法律、会计、税务、知识产权、报关、认证、船舶和船员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公共机构和组织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通关、税收征管和支付结算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
鼓励企业建设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入围网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支持开展保税备货、境内交付模式的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
鼓励跨境电商行业开展跨国家、地区、行业之间的交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提高跨境电商行业的运营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简化自贸试验区内有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规定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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